道德责任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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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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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开窗听雨
和网友谈起道德责任及法律责任的话题,想起中国人关于“明君和清官”的政治情结。直到今天有相当数量的国人仍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寄托于出明君、清官上。近日昆明新官仇和上任伊始,三把火整肃官风,即刻被许多人视为治疗国之陈疾的灵丹妙药。寄希望于明君、清官就是寄希望于明君清官的道德责任。与国之害,大莫过于蒙昧。明君、清官也好,普通的人也好,靠道德责任的力量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幻想。
道德责任多靠个人修养,法律责任多靠理性的规范。
道德责任的认识论基础是人性善,法律责任的认识论基础是人性恶。
惩恶才能扬善
其实善恶观,应是中国人的认识视野,西方的认识视野里人是无所谓善恶的。人是利益单位,人的基础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人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是人的基本权力, 而每个人都有这种权力,在此权力面前“人人生而平等”,世界上没有超越别人的特权人。这就是一种理性道德。凡有特权人的地方,就是人间道德被侵害的地方。
为保障这种“人人生而平等”基本权力,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侵权的协约,这个协约在国家的意义上上升为法律。所以法律唯一合法性的标准是“人的权力”。
每个人利益权力的社会集合就是国家,国家权力是“全体人”权力的政治化,所以民权大于国家权力,国家其实是没有自己的特殊权力的。
是为主权在民。这又是人的政治利益。
人的物质、精神、政治利益,构成人的社会经济、精神、政治三大基本权力。国家就是保障人的这基本权力的。保障的“利器”就是“法”。
但在人们以政治的形式授权国家施政的时候,往往产生了一个潜在的巨大危险,就是国家窃取了本属于全体人的权力。这时国家便蜕变为一个特权利益的怪物,当然操控这个怪物的是其背后掌控了国家权力的某个人或某利益集团,既统治者。国家不再属于民众,国家和构成它的人分离了。
这是人的灾难。
所以,现代法律国家的根本意义在于,理性的规范了一种基本责任:国家对于民众不得滋生特殊权力,从而保障人的基本权力;民众间任何有独立权力的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独立权力。
这就是法律规范的理性责任。“人类最大的创造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经典著作,而是如何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这个创造就是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和靠个人品质修养的道德责任本质不同。不仅从理论,更从历史的事实的结论看,个人道德修养的责任是靠不住的。没有理性的法律责任的规范,个人修养再“圣明”,最终也经受不住人间利益的瓦解。这种瓦解的结果就是“弱肉强食”,是人间人的基本权力的少数人剥夺和多数人丧失,是人间变成地狱。
当然,我们不是不要道德和道德责任,恰恰是平等的尊重人,尊重人的基本权力,平等的承认人是利益的主体,承认法律及法律责任的神圣高贵精神,并对其心存敬畏,才是人间真正的道德和道德责任。我们常听说过的“自由、博爱、平等”,这也就是人间最高的道德精神。而自由、博爱、平等也正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人性基础。
破除“道德责任”的蒙昧,高扬起法律责任的大旗,这是今日历史中国的最迫切声音。
人类最大的创造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经典著作,而是如何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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