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罚初次卖淫嫖娼者,是人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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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甫一公布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背后,争议不断。因为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2008年8月19日南方网)。
据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新裁量标准旨在细化目前过于笼统的相关法规,杜绝和减少执法随意性,限制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民警规范化执法水平。对于这样一条新举措,引起民众争议也是必然。持批评意见与赞同态度的人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批评者认为法律有其严肃性,不能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触犯法律就要依法进行处罚。而赞同者认为新规定充分透露着“人性化”色彩,给人一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当事人能迷途知返。
其实,社会上卖淫嫖娼和包养二奶之风越演越烈,肯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消费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凡是正常的男人,不管他是道貌昂然的达官贵人、富商巨贾,还是企业白领及外出务工的农民。只要他还食人间烟火且老婆和女友又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在男性荷尔蒙的作用下,都有不同程度的性需求甚至性饥渴。他们中有权有钱者可以金屋藏娇包养情人,法律一时也奈何不了他们。而作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工薪族,他们没有养二奶的经济实力,解决性冲动的唯一办法就是嫖娼。如果对卖淫嫖娼处以重罚或通知单位和家属,必然会使他们为了躲避处罚,挺而走险“另谋出路”,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隐患。做为卖淫者的“小姐”不能说她们一无是处,她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人的性需求,也算是给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因此,南昌市公安局轻罚初犯者的这一规定,不失为直面现实,也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确立了情节特别轻微、有立功表现等五种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有关国家机关就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国家制定违反治安秩序的处罚条例,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而在于教育和感化。因此,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即可减轻或不予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初犯卖淫嫖娼者可从轻处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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