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是社会的悲哀
我在此特别地声明:为了我们的青少年、儿童、下一代和整体人口道德素质着想,恳请各位版主不要删除本帖,并请置顶!!!
我想,看过我的文章或者其他人的文章的人都会知道,当今社会是越来越乱了,我们应该向我国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那样,“治乱世用重刑”。而不是在暗地里间接鼓励青少年犯罪。今天,我看到最高法院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争议在于“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都算犯罪”。此司法解释引起较多争论。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正方的意见: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宗春山则认为,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情况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检察官张李丽建议,司法解释出台后,尽快设立配套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有不良行为而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管理,防止他们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
反方的意见: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
一些市民在网上发表意见,提出不同观点认为,此司法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司法全面的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有人担心,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
让我们先分析正方的观点。
宗春山理事的想法认为,在实践之中,有些年纪小的女孩子很早成熟,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和恋爱关系。我们可以解释为:成熟是再伟大不过的事情,只要我们是成熟(尽管只有很表面化的成熟),我们什么都可以干,只有我们偶尔干干就问题不大了。
“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可以总结为:个人的(尤其是指幼女方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尽管这种利益可有可无,或者根本有害,我们不应该去阻碍人家寻求她的自身利益。这是很危险的想法。我们现在都知道,不论人家多么早成熟,过早发生性行为对身体百害而无一利。现在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会对现在的性教育产生误导的效果,以为成熟,就是一切,那是再危险不过的。这不是危言耸听。
恋爱,实际上是建立于互相友爱和彼此依附的基础上的,有些人说是建基于缘分(现在缘分是不怎么值得信了!!!)。我们想,社会是进步得太快了,我们也快受不了了。如果未成年人可以恋爱甚至发生性行为,以后,小孩子(十二岁的甚至以下)也是很成熟了,也可以这样做(我们其实很快会达到的!)。就算不可以,只是偶尔做做,就没问题了。其实,偶尔做做,长久来说就是,经常做做,就是一个恶性循环。举个例子:以前我们说,不能吃毒药。现在我们可以说,毒药偶尔吃吃不要紧。再往后就是说,我们可以经常吃毒药了。如果,一个法律解释是好的话,是不应该用“偶尔”二字的。“偶尔”意味着“默许”,也就是说“你们可以干坏事”,那在后面用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没有实际用处的。
这样“利字当头”、“满足欲望”的社会,把毒药当成“偶尔吃吃,不严重中毒就可以的”成为一个法律条文,难怪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达标或者有毒食品出来了。
检察官张李丽建议:“司法解释出台后,尽快设立配套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有不良行为而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管理,防止他们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句说话,开宗明义是指好像香港地区那样的所谓“社工”制度,那是行不通的,尤其是现在的社会非常复杂,要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训练出很多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根本没有可能。香港地区尽管“社工”体制很完善,但是那里的青少年问题从来没有改善过就是很好的例证。如果用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辩解也是不通的,因为“偶尔”二字,开宗明义就是默认、许可了某些事情的发生,在教育原则上已经是一个败笔,也是一个严重矛盾。因为,再宽松的惩罚,都应该有一个底线。在我们看来,治理这个乱世有效的,还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放在口头上的教育!
反方的观点
我们的立场很清楚,一句“偶尔”,破坏性是不容忽视的,它首先是社会的基本稳定,其次是幼女的实际利益,再次是人口素质问题。当然,头两点反方已经表达得很清楚,我就不多说了。第三点才是最重要的,这很值得注意。对一个年纪太小的人进行性教育,就算是要勉强得来的效果是不多的,因为人在那个时候的理解能力很有限,因此,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很薄弱,万一得了性病或者意外怀孕,要谁来负责?我们知道,频繁堕胎对社会和个人皆很不利的,就算不堕胎也好,人口出生率也会大幅度增加的。若果我们纵容人们“偶尔”做一些很坏的事情,并且一代传一代下去,又一直发展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到那个时候,人的总体素质一定很不行。命运之狼在这里不但支持反方观点,并且再进了一大步。
我就说到这里,我相信人家不一定有耐心看长文章。我在这里要向某些中年人提出忠告:思想要先进点,思想要规范点,对不同意见要开明点,行为要文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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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刑法学课本对“奸淫幼女罪”有这样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最近的法律解释出现“偶尔”,无疑是一个大倒退。
于20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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