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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作“较大的市”。像1992年,国务院批准邯郸、本溪成为较大的市。2002年新的《立法法》出台,包括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原本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被统称为较大的市。这个概念的统一,使得较大的市此后成为拥有立法权的城市的统一称谓。地级市一般不是“较大的市”,除非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
唐山市1984年12月
淮南市1984年12月
大同市1984年12月
洛阳市1984年12月
包头市1984年12月
重庆市1984年12月(已经升级为直辖市)
大连市1984年12月
宁波市1988年3月
鞍山市1984年12月
本溪市1992年7月
抚顺市1984年12月
淄博市1992年7月
吉林市1984年12月
邯郸市1992年7月
齐齐哈尔市1984年12月
苏州市1993年4月
青岛市1984年12月
徐州市1993年4月
无锡市198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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