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3-19 20:44
[原创]清洁工捡到60万和名表一块,一分钱都得不到?
屏山石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forum-76-1.html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你捡过钱没? 我捡过。 十块。 踩一脚,收起来,立马去买了糖吃。 哎,我太不高尚了。 觉悟还有待磨炼啊。 以后我再捡到,不管多少,肯定交给警察叔叔。 就像下面新闻里的清洁工一样: 3月19日海南海口,上午9点左右,一名水上环卫工在美舍河清理水面垃圾时,从河边捞到一个黑色皮包和一个帆布环保袋,里面装着大量现金和一块浪琴手表。经初步清点,现金约有60万元左右,环卫工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后,公司已经通报警方,并第一时间将财物移交给警方。目前,警方正在调查这些财物的来源。 新闻没有提及,发现钱财之后,清洁工经历了怎样的思想斗争,但我们知道,结果是: 拾金不昧。 那么,这些钱,他能得多少呢? 有人要说了,捡了上交是本分,不上交查出来要受处分,怎么还想着分钱呢? 说得也是。 不如来看看《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内容,基本是以前《物权法》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一点: 以前是六个月无人领,则归国家; 现在是一年。 按网上律师的解读,这体现了—— 国家不与民争利,让利于民的思想。 哇,这必须鼓掌啊! 一条一条,放到此事上,就几句话: 其一、清洁工上交是正确的,占有则为非法。 其二、若有人领取,需支付保管等必要费用。 因为财务已上交,所以相关费用,是给有关部门。 其三、若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 呀,看完之后,倒吸了口凉气。 清洁工捡了这么多钱,外加一块名表,理论上,一分钱都得不到啊。 此理论,又分为两个实际: 一、有人领取,在向有关部门支付了保管费后,还拿出一些钱感谢清洁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愿给,拾得人也毫无办法。 二、像网友分析的那样,贪官、盗贼、抢犯……丢的,不敢回来要,则归国家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悬赏。 问题是,他已交到有关部门那里了,悬赏的钱,给谁呢? 我就搞不情了。 有熟悉法律的朋友,不妨指教一二。 不管如何,法律的这些规定,是有传统的,那就是,中国人道德高尚,视金钱如粪土,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 哎……幸好我很少捡到钱,否则,真不知该如何纠结呢。 另外,我真的真的真的希望—— 是我眼睛夹了豆豉,没有看到可以得到报酬的规定。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欲止还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