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新投票  回帖  关闭侧栏
6049个阅读者,0条回复 | 打印 | 订阅 | 收藏
隐身或者不在线

发表时间:2025-10-12 12:51

不要让航脏丑恶的行为玷污了“工作”[原创]



纯粹汉语 发表在 灌水专区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60-1.html

有些人总是喜欢把坏的东西跟好的东西捆绑在一起,以为这样就把坏东西变成好东西了。这种现象在语言学和社会学中被称为"语义漂白"或"委婉语效应"。那些人试图通过将负面词汇与正面事物关联,来改变词语的原有含义。但这样做并不一定能令他们如愿以偿,很可能事与愿违,不但不能把坏东西变好,反而把好东西变坏了。

比如小姐这个称呼。“小姐”本来是古时对富贵人家未婚女孩的美称,以示尊贵、文雅、秀丽等。后来扩展至所有未婚女子。再后来有些人把风尘女子也称作小姐,并且还成了她们的专用名称。但这样一来不但没有把风尘女变得尊贵、文雅、秀丽,反而把“小姐”这个称呼变得低级、下贱了。以至于现在你随便称呼哪个女孩“小姐”的话,人家多半不乐意搭理你。

当下在社会交往中,“小姐”这个称呼几乎是作废了。主流社会对那种行当还是相当鄙视的。那些人又别出心裁,把卖淫的丑恶行为跟“工作”搭上边,叫“性工作者”。以后似乎要称呼这种人“做工作的”。



“工作”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活动,“工作者”是指从事劳动的人员。工作不仅是人们谋生的正当手段,更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贡献社会的重要方式。从语言学和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将卖淫女称为"性工作者"存在概念上的混淆。卖淫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交易,不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会传播疾病、破坏家庭关系,使人道德沦丧、败坏社会风气。



在中国,卖淫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处罚

。使用"性工作者"这种美化性词汇,可能弱化其违法性质。这种称谓可能误导公众对卖淫行为的看法。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使用准确的语言描述社会现象。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法律条文的"卖淫、嫖娼"等准确表述,而不是进行美化或模糊化处理。所以,卖淫行为不能叫作“工作”。

发新帖 新投票
 回帖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快速回复主题
你的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只要30秒)


使用个人签名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贴文发布前,请确认贴文内容完全由您个人创作或您得到了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版权声明
   



Processed in 0.024980 s, 9 q -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