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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遏制行政罚款乱象,关键要堵住执法漏洞 [打印本页]


作者: 20110322    时间: 2024-2-21 09:13     标题: 遏制行政罚款乱象,关键要堵住执法漏洞

  
  继去年10月一揽子取消和调整33个行政罚款事项之后,国务院再对行政罚款出重招。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堵塞“权责不匹配”漏洞



  此次《意见》提出,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在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上,《意见》强调,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这在舆论场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有关行政罚款乱象的个案间或刷屏舆论场。2022年陕西榆林商贩卖5斤芹菜被罚6.6万一事、安徽合肥“拍黄瓜案”等,都曾因过罚失衡引发网络围观。其中一些个案或因媒体关注,或因司法严守最后一道防线而得到纠偏。



  但因不当执罚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却鲜有听闻。个案纠偏的效果,仅及于个案本身,而未能由点及面,也未真正对执罚者敲响警钟。这或许可解释,为何类似个案在社会层面备受批评之后,仍不时冒出。



  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罚款,首当其冲就是“全面”。这意味着从事前到事中到事后,从立法规制到执法监督到救济渠道,都需要具体落细落实,以堵塞“有权无责”“权责不匹配”的漏洞。而堵住相关执法漏洞,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商户的利益,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必要之举。



  监督和救济更受关注



  事实上,在规范层面,行政罚款并非无法可依。依法设罚、依法处罚,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行之初就已确立的原则。有法可依之下,仍需三令五申。说明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仍存在或大或小的漏洞。



  尤其在执法领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执罚经济的潜滋暗长,以及伴随数字社会的演进而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系统回应。



  从法律效力上看,此次《意见》系由国务院印发,在位阶上低于法律。《意见》本身也可视为是对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和具体适用。只不过,这种适用并非体现在个案上,而是体现在文本中。



  在科层制的行政序列里,自上而下的文本要求在实践中是刚需。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罚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离不开这些文本。



  在实然层面观察,自上而下的行政要求,效力大于个案监督。并不是每一起不当执罚都能幸运地被网民围观,甚至遇上上级督查,或遇到了一位坚守法治无惧地方保护的法官。法治的常态当在于,不幸运的行政相对人也应被公平对待。



  因此,系统解决的路径仍要回到立法-执法-监督-救济这个闭环。相比起立法和执法,更受群众关注的还是监督和救济。立法再好,也要执法者来执行。执法再糟糕,若有效监督能全面覆盖,有效救济能便捷可达,遭遇不公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总有希望在。



  此次《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至于如何从“一案”到“一类”“一域”,此次《意见》的解题思路是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文本有了,监督的短板也补长了,守牢已闭环的全面系统规范,违法设罚处罚、过罚失当的空间将被极限压缩。一些地方倾向于“用罚没收入补窟窿”的蠢蠢欲动自然也可以放下了。



  总之,唯有对行政罚款出重招,压缩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空间,补齐监督和救济短板,方能持续维护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呵护好人间“烟火气”。

  
作者: 2008tzjtzj    时间: 2024-2-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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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罚款乱象的出现并单单不是执法漏洞,而是处罚条例有漏洞,应该不断完善处罚条例条款,将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进行罗列,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和杜绝罚款乱象的出现!!
  应该从完善条例条款上下功夫,让执法人员没有空子可钻!!!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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