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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区业主委员会治理难 (二) [打印本页]


作者: 18101895406    时间: 2024-2-26 12:49     标题: 社区业主委员会治理难 (二)

社区业主委员会治理难 (二)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也是住宅小区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处理小区物权事务。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依法组织和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定主体。
在 城市社区中,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是三个基本的治理主体,通常也被称为“三驾马车”。在这三个治理主体中,居委会属于特别法人,物业公司属于营利法人,业委会在现行法律中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业委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其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制。不论是街道社区,还是房管部门,对业委会的监管普遍面临人手不足、手段有限、被动消极等问题。对一些比较棘手的物业矛盾纠纷,有时束手无策,或者是躲避不理。

治理难之一。大多数小区业主普遍对小区公共事务参与度较低,要找到既具公益精神、公道正派,又具较强能力的候选委员相当困难。 一个小区动辄几千甚至上万人,要实现法定选举比例(双2/3参与表决)的投票权数是相当困难的。

治理难之二。业委会履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普遍缺乏清晰明确的责任约定,也缺乏规范标准的评价机制。“撂挑子”、“玩失联”、“空挂名” 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时候主要就是主任一个人在忙活,其他的委员则基本不参与、不管事、不开会,只是挂个名。

治理难之三。业委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对其任职资格条件无法硬性规定,缺乏有效筛选规则,造成委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无法真正担负起小区治理的职责。由于业余、兼职、志愿的性质,业委会成员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学习意愿不强,长期持续性正常履职意愿和能力较为不足。

治理难之四。业委会作为公益性工作,其委员履职主要基于志愿奉献,难获社会认同。伴随着物业矛盾纠纷的大量产生,业委会有时会被视为“麻烦制造者”和“不稳定因素”,从而造成其社会形象敏感,基层政府普遍对其持有较强的防范和警惕心理。

总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关系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业委会发展与治理面临的诸多难题和困境,亟待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从深层次上予以破解,使得业委会成为更为积极有效、具有正能量的治理主体力量。(莘梅老倪)
作者: 文中    时间: 2024-2-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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