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李蓬国:法院拍卖避孕套,合法但不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蓬国    时间: 2024-5-17 13:13     标题: 李蓬国:法院拍卖避孕套,合法但不合理

  近日,贵州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270只避孕套引发关注。该拍卖公告显示,该批避孕套没收自一起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各品牌共270只。其起拍价1元,保证金10元,加价幅度1元,将于2024年5月26日10时起至2024年5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5月16日下午,记者查询时,发现该场拍卖已被撤回,原因是“标的物描述有误”。(5月16日红星新闻)
  “法院拍卖270只避孕套”引发部分网友的质疑和调侃。某知名媒体发表评论文章,认为避孕套被放上司法拍卖台“一点也不好笑”,反而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此,我不敢苟同。
  上述文章写到,“运用好法律、运用好拍卖平台,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哪怕是价值几元钱、几十元钱的标的物,也尽力执行,这样的执行法官,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权益人的权益。” “避孕套虽然是隐私用品,却无道德属性,本身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只要拍卖流程合法,逻辑上并无问题。”
  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权益人的权益,无论价值多低的标的物都可以拍卖,这个说法虽然在逻辑上说得通,但实操性不强。按照这个说法,就连被执行人家里一支价值两元的铅笔、一双价值五元的拖鞋,以及各类虽然不值钱但也大概也能卖个几块钱的物品,都应该“一网打尽”,不仅要全部收集,一件都不落下,还要全部进行网拍,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
  就算被执行人已经穷得“叮当响”,总还有些能发出响声的锅碗瓢盆,价值肯定不止十元八元。连起拍价1元的避孕套都要拍卖,为什么就不能拿价值可能更高的其他生活物品去拍卖呢?它们也不是违禁品,更不具有道德属,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但几乎没有法院会拍卖这些价值太低的物品。如果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权益人的权益,就要对所有价值很低的标的物都进行拍卖,显然过于机械了。
  再说,司法拍卖不是什么都能拍卖,除了来源不合法的物品、禁止流通的违禁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用品也不能拍卖。避孕套既是隐私物品,也是被执行人的生活用品。270只避孕套从数量上看比较多,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人在短期内用不了这么多,就将它定义为被执行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并将其拍卖。
  上述文章还写到:“其他法院早有以避孕套为执行标的,且成功拍卖的案例。例如,笔者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到,2021年11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195个避孕套为标的,最终以168.9元成交。”
  “有先例”不等于就合法合理。而且,拿一个地方法院的案例,来证明另一个地方法院的做法正确,也未必合理。在现实生活中,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也是存在的。特别是像“职业打假人”这样有争议的案件,更是如此。
  再说,法院以1元为起拍价拍卖270只避孕套,就算最终成交价有数百元,但从整体上来说,金额还是太小。而且,此事引发广大网友围绕“避孕套”进行讨论,多少显得“不严肃”。而且,在信息时代,不少未成年学生也可能会看到这个报道并参与讨论。试问,这样的舆论氛围,真的不违和吗?
  目前,该场拍卖已被撤回,原因是“标的物描述有误”。记者致电德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听人员表示只是暂停拍卖,后续应该会恢复。如果下次恢复拍卖,必将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如此执着究竟是坚持原则,还是不懂权衡利弊、灵活变通?
  总之,司法行为不仅要考虑是否合法,也要考虑是否合情合理,避免由于机械的做法而引起负面影响。(文/李蓬国)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 阿弥托佛    时间: 2024-5-18 15:28

谢谢分享!
作者: 阿弥托佛    时间: 2024-5-18 15:28

谢谢分享!




欢迎光临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