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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蓬国:对于“孕妇逆行插队”事件,处罚岂能“厚此薄彼”?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蓬国    时间: 2024-7-7 09:10     标题: 李蓬国:对于“孕妇逆行插队”事件,处罚岂能“厚此薄彼”?

  7月6日,波密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318国道波密段司乘人员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依法开展调查处理。依法对赵某威胁、辱骂、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对韩某辱骂、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对王某驾驶机动车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行为,作出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7月6日《新京报》)
  “川藏线孕妇逆行插队引冲突”事件引发热议。对于孕妇车辆逆行插队的行为,广大网友普遍表示强烈批评。再加上涉事孕妇声称“我(怀孕)7个月,XX不怕你”的言论,给人“无理声高”的感觉,更加令人气愤。
  事后,当地发布情况通报称:2024年7月2日11时许,王某(男,36岁)驾车沿318国道从林芝市波密县向成都市方向行驶途中,发现前方道路拥堵,遂占用对向车道行驶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引发赵某(男,38岁)等其他车辆驾驶员不满。
  上述通报的表述并不客观,带有明显的感情倾向。所谓“发现前方道路拥堵”,等于在替逆行车辆找借口。而“占用对向车道行驶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说法更是有意为之的偏袒。既然是逆行就应该老老实实地写“逆行”,凭什么要转换成“占用对向车道行驶”的表述呢?既然是插队就应该老老实实地写“插队”,凭什么要转换成“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表述呢?如此偷换概念,跟“窃书不算偷”有什么区别?
  通报称:“赵某要求其将车辆倒回排队等候,双方遂发生口角。期间,赵某捡起石头威胁王某,韩某(女,36岁,王某妻子,怀孕26周)下车并与赵某发生激烈争吵。”
  孕妇车辆逆行插队,引起了其他按秩序排队车主的强烈不满,赵某仗义执言,替现场广大车主发声,要求其将车辆倒回排队等候,并没有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有错在先的孕妇夫妻,为什么知错不改,不把车辆倒回去排队,反而与对方发生口角呢?
  对待如此蛮不讲理的人,赵某捡起石头威胁王某,虽然做法不对,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迫不得已。随后,孕妇韩某下车并与赵某发生激烈争吵。所谓“激烈争吵”,其实也包括了涉事孕妇声称“我(怀孕)7个月,XX不怕你”的言语威胁。
  通报称:争吵中,赵某朝韩某脸上吐口水,韩某动手打赵某耳光。韩某声称已怀孕7个月“不怕你”,拉扯过程中,赵某用脚踹到韩某,双方发生进一步肢体冲突,造成韩某头部左侧头皮及左手小臂局部擦伤、眼镜损坏,赵某下嘴唇出血、右手无名指被抓伤。
  从上述表述看,赵某捡起石头是“威胁”,而韩某“我(怀孕)7个月,XX不怕你”只是“声称”,不是“威胁”。虽然韩某动手打人在先,但也是由于“赵某朝韩某脸上吐口水”在先。也就是说,在整个通报的表述中,给人的感觉就是涉事孕妇是行为属于被动应对。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通报称,对王某驾驶机动车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行为,作出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所谓“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不过又是玩了一把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罢了。背后仍是对逆行车辆一方的偏袒。
  涉事孕妇逆行插队且拒不接受劝阻,导致冲突发生,造成双方均有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各打五十大板”也有失偏颇。可是,处罚的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
  通报称:对赵某威胁、辱骂、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而对对韩某辱骂、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
  有错在先、引发冲突的孕妇只是被罚款,而另一方的赵某不仅被罚款,而且还被行政拘留。试问,这哪里是“一碗水端平”的态度?就算由于孕妇身体原因,暂时不适宜对她实施行行政拘留,但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等到她生育完毕再执行,又岂能完全“豁免”呢?
  通报还指出:“此外,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事发时赵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赵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某酒后驾驶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但一码归一码,这并不构成他在冲突事件中被区别对待的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有关部门对于“孕妇逆行插队”涉事双方的处罚,已经偏离了平等公正的原则,“厚此薄彼”色彩较浓,应该及时纠偏,以正视听,彰显公平正义。(文/直截评论)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 阿弥托佛    时间: 2024-7-7 09:46

谢谢分享!
作者: 阿弥托佛    时间: 2024-7-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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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弥托佛    时间: 2024-7-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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