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李蓬国:“虐待女儿当证据”是对人性和法律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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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蓬国
时间:
2024-7-9 18:49
标题:
李蓬国:“虐待女儿当证据”是对人性和法律的挑衅
男子陈强(化名)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棍棒等殴打女儿,还主动向法院提供女儿被殴打后身上受伤、嘴角流血的照片以及殴打女儿的多段视频。为让前妻抚养女儿,他提起诉讼,证明自己不适合抚养女儿。7月8日,记者从涉案民事裁定书中获悉,此前,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获判。法院判决女儿小雅(化名)随其母亲王红(化名)共同生活,后王红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7月9日澎湃新闻)
“男子多次虐待女儿希望将其判给前妻”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强烈谴责。这起事件不仅触动了公众对于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的敏感神经,更引发了对法律与道德底线的深刻反思。
父母是世界上最爱自己孩子的人,怎么忍心虐待呢?涉事男子的虐待行为完全是蓄意为之,他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棍棒等殴打女儿。最严重的一次,女儿被打后去学校都是一瘸一拐的,但他没有为女儿去验过伤。如此丧尽天良,分明是对人伦和法律的挑衅。
更加令人气愤的是,他不仅经常虐待女儿,而且还明目张胆、理直气壮地将自己虐待女儿的证据交给法院。他主动提供女儿被殴打后身上伤痕和嘴角流血的照片、自己用棍棒殴打女儿的多段视频等,作为其不适合抚养女儿的证据。身为父亲,涉事男子不仅没有尽到爱护、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且通过故意伤害孩子的方式来逃避责任,法律岂能容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未达到轻伤的,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涉事男子虐待女儿所造成的伤害,就算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也必须受到法律惩罚。他多次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应该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在该案审理中,上海静安法院委托社工服务机构开展社会调查,社工服务机构出具家事调查报告,载明“男方对未成年人有多次殴打情况,且有公安出警记录,奶奶证实因殴打未成年人男方被警方拘留一天一夜”。也就是说,涉事男子仅被拘留一天,处罚力度太轻了。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女儿小雅(化名)随其母亲王红(化名)共同生活,后王红不服提出上诉。在明知前夫故意虐待女儿的情况下,母亲还拒绝抚养女儿,同样是没有责任心的表现。孩子是父母婚姻的结晶,就算父母离婚了,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又岂能把孩子当作“皮球”来踢,当作“包袱”来甩?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工服务机构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为申请小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陈强对其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这一裁定为受害儿童提供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也为她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深刻反思这起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提高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觉性;同时加强对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文/直截评论)
作者声明:
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
阿弥托佛
时间:
2024-7-10 09:44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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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托佛
时间:
2024-7-1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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