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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或者不在线

发表时间:2023-8-14 09:07

“转发”有风险,“大V”被判赔10万也不冤



20110322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又一个“大V”因搬弄是非栽了。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原告陈某为综艺节目选手,被告周某为“娱乐大V”。周某发布文章称陈某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一度登上热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判决被告发布道歉信,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对“大V”周某来说,这次败诉后果很严重。被人告上法庭,被判发布道歉信不够,还得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方面固然要承担不菲的损失,而个人声誉也将受到负面影响,先前立起的美好人设瞬间土崩瓦解,将来在网上发声,这也是难以摆脱的“瑕疵”标签,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爆料”一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周某所发布内容看,宣称对方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均为不实消息,逾越了法律边界。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周某拥有“大V”身份,作为平台认证的“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和“知名娱乐博主”,其账号上有近486万名粉丝。而其涉事那次“转载搬运”,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热搜榜,对无辜者的网络“软杀伤”、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对此,法律不会视而不见、轻轻放过。



  在这起诉讼中,周某抗辩的一个理由是,“文章为转载搬运,是猜测性言论,不存在诽谤”,似乎“搬运”了别人制造的谣言,自有“罪魁祸首”,自己就不必要担责了。



  这是一种误解。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同样,作为“大V”,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不能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



  翻看有关法律,并未对“转载搬运”行为区别对待,明确“网开一面”。比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对于“转载搬运”行为,已被“复制、发布、传播”行为所覆盖,即便没有单列予以禁止,也不属于“法外之地”。



  在这起诉讼中,败诉后的周某,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事实上,他的所作所为,很明显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若较真起来,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达到了司法解释明确的“立案标准”,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V”周某栽在了自己的“嘴”上,被判赔10万元一点也不冤。这同时也警示,“转发”也有风险,尤其是那些故意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不仅污染了整个网络环境,也很可能因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期,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行动,相继公布了一批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这起诉讼案件,判令违法者周某承担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责任,既是对当事人及潜在不法者的震慑警示,也向外释放出严惩恶意炒作的强烈讯号,有利于营造更清净宜人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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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09
营销号也经常炒作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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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0
微博上签公司的大v全封了都不带误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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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1
感觉就这样赔的还是少于他赚到的,不然也不会那么多大v知法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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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2
现在就这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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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3
能不能把喜欢造谣的都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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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4
哪天出台平台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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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5
十万太轻了,必须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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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7
平台不受罚,机构不受罚,只是账号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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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8
希望10万是按条罚款,每发一条不实信息、挑拨搅事信息就罚10万,仔细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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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19
不能只账号,发布的,转发的,平台,评论里故意挑事的,都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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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0
应该造谣之日起至判决下达之日止所有获得的利益全部判给被造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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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1
才罚10万?知道他们能赚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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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2
严惩造谣、传播不实者,维护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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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3
造谣,累犯上刑,会不会有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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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5
这种必须严惩不贷,上下嘴唇一搭,想说什么说什么,太不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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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6
谋取不当利益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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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7
不信谣不传谣,严惩发布不实信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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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8
严惩恶意炒作造谣营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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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8-14 09:29
可惜罚钱太少了,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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