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悬赏千万寻狗,“信口开赏”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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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7-11 09:54
悬赏千万寻狗,“信口开赏”不可取包袱铺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丢失的爱犬终于找回来了,但由此引发的风波却尚未止息。
据封面新闻报道,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寻狗启事显示,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犬于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1000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 帮忙找到狗的市民,估计也没拿200万或1000万的奖励一说当真,但这并不等于寻狗启事中的悬赏可以不算数。 对于狗的主人来说,可能会暗暗窃喜。狗是自己的心爱之物,光凭自己去找,无异于大海捞针,搞一出“噱头寻狗”的戏,轻松获得了公众关注度。这不,不到半天时间,“天狼”就被找到了。给找到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也表达了自己的“诚意”。 问题是,寻狗启事中承诺的重赏,并没有完全兑现。 千万不要以为,寻狗启事就是一张很普通的声明,发出了可以不算数。从本质上讲,这种寻狗启事,既有“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也有“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已经具备了悬赏广告的要件,具有十足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对狗主人来说,既然发出了悬赏广告,就有如实兑现的法律义务。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一条犬不大可能卖出1000万或200万元的价格,相对标的物来说,狗主人悬赏的金额很高,说是“天价悬赏”也不为过,或许这也能证明,他打的是“噱头寻狗”的如意算盘。 不过,法律上并没有所谓“噱头”的术语,从寻狗启事,也就是悬赏广告的要件看,并不能判断发布者有“违心”“违背自愿原则”之处,那么就不能排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狗主人发布寻狗启事后,曾将其删除,似乎是有意撤销了自己的悬赏广告,想把承诺一笔勾销。根据民法典,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当事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是,从狗主人发布的寻狗启事看,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对于悬赏广告这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旦要件具备,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不能够随意撤销。基于这起纠纷中,寻狗启事已是众人皆知,即便是后期撤销,也不影响其效力。 悬赏1000万元仅兑现5000元,狗主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帮助狗主人找到丢失犬只的当事人,即便收下了5000元报酬,仍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要求对方继续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当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狗主人的实际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损失情况,进而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 现代社会文明,建立在契约精神之上。所谓的“噱头寻狗”,有以欺骗公众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嫌疑,看似精明的手法,实则损己不利人,更戕害了法治精神,留下一摊子法律风险。 对围观的公众而言,不应只看热闹,更应听见其中诚信守约的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