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5-6 08:14
李蓬国:扔摔4岁男童致颅脑损伤,幼师岂能不“爱幼”李蓬国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今年3月6日,柳先生接到幼儿园老师电话,称他的小孩“从椅子上摔了下来”,医生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血肿”。此后几日,孩子多次提到“老师打人”,甚至经常熟睡中惊醒,说梦到老师打人。直到看了监控,柳先生才发现,教师李某有扔摔孩子的行为。5月4日下午,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办公室高主任回应称,教育局派出了专人负责处理,局里也下发过相关文件,“涉事老师李某是有教师资格证的,现已经对其作出停职处分。”(据5月5日《海峡都市报》)
“幼师扔摔4岁男童致颅脑损伤”事件令人气愤,涉事幼师连“爱幼”都做不到了,居然对无辜幼童暴力相加,已经没有资格继续做老师。 网传视频显示,孩子安安静静地坐在椅子上,老师走过来就把他拎起来,然后放手扔摔在地上,导致孩子头部着地,脑颅损伤。显然,涉事老师已经“目中无人”,并没有把孩子当“人”来关爱,而是把他当作了自己撒气的玩具或别的物品,否则,怎么会平白无故地把孩子拎起来并扔摔在地上呢? 如果情况是这个孩子特别调皮,老师反复教导无效,实在太生气了才做出过激行为,那么,虽然老师的做法同样不可原谅,但至少“事出有因”。可是,这个孩子又没有招惹老师,老师凭什么拿他撒气? 受伤孩子家长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3月8日,班主任李某曾单独约见他们夫妻,称小晨受伤系自己双手抱着小孩,不小心把孩子摔到了地上。“当时,我们还是很相信她,说孩子还是让你教,只是我们还想看下监控。”柳先生说,等到9**们看到监控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李某说的完全不一样,“她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我们。” 涉事老师无故扔摔孩子后,先是欺骗家长说是孩子“从椅子上摔了下来”,导致受伤,后来又谎称是自己双手抱着小孩,不小心把孩子摔到了地上,但监控视频却证实她是“谎言大师”。 “看完视频后,李某给出的解释是情绪失控。”在真相面前,谎言已经编不下去,涉事老师又辩称是“情绪失控”所致。这毫无疑问又是睁眼说瞎话。当时,孩子安安静静地坐在椅子上,涉事老师不在他身旁,他又怎么可能导致老师“情绪失控”,并招致老师报复呢?如果导致涉事老师情绪失控的,不是这个孩子,而是另外的孩子,那么,按照她的暴脾气,又怎么可能不当场教训招惹她的孩子,而要“舍近求远”地去找另外一个孩子出气呢?难道她害怕或者打不过那个惹恼她的幼儿园孩子?不可能吧? 那么,事情只剩下最后一种可能,就是涉事老师由于心血来潮、喜怒无常,便任意摔打学生。如此暴力、不理智的人,怎么能当幼儿园老师,而且还担任班主任?对于故意伤害孩子并导致孩子受伤的人员,难道不应该绳之以法吗? 可是,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并不这么认为。在得知实情后,家长便选择了报警以及向相关部门反映。家长表示,涉事老师和园方始终未曾主动道歉,“教育局关于此事的最终处理意见,我们也没收到。”近日有媒体就此事采访教育部门,其回应称涉事老师已被停职。 既然事情已经过去两个月,教育部门只是对涉事老师停职,当然就意味着根本没有取消其教师资格的想法,这是公然的偏袒的姑息纵容。 据红星新闻报道,当地警方在受案后以“李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为由,终止了案件调查。 据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受伤孩子枕部可见约鸡蛋大小包块,局部皮肤淤青,触痛、压痛明显。头颅CT报:右侧枕部头皮下血肿。法医临床检查见枕部可触及点片状软组织质硬。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条数之规定,受伤孩子头皮下血肿符合轻微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涉事老师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违法,当地公安机关岂能以“未构成犯罪”的理由终止案件调查? 涉事老师故意扔摔男童导致轻微伤,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师德规范,而且触犯了法律。当地的教育部门应该坚决“清理门户”,将其驱逐出教师队伍,避免她继续伤害其他孩子。当地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执法,将涉事老师绳之以法,否则就是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文/李蓬国) 欢迎关注公众号“蓬国评论”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