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7-11 10:02
反网暴立法,也应考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害者大蟀锅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网络暴力治理,再推重大举措。
据新京报报道,继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之后,国家网信办于7月7日正式公布了《反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对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立法,全面开启了对网络暴力的依法治理之路,也为未来可能出台的《反网络暴力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网络暴力”本是特殊网络传播学现象,不属于专业法律术语,在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对其进行法律性质的定义。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对网络暴力特征和性质首次进行了明确,在性质上将网暴信息纳入“违法和不良信息”范畴。 这就使得涉及网暴信息的性质,可以转致至《网络安全法》第12条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明确了意见稿的立法基础,也为治理网暴装上了“牙齿”。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暴受害主体定义为“个人”略显局限。 因为,类似于红发女生、网红“管管”等被网暴的自然人作为受害者是主要对象,但实践中,一些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也经常遭受到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攻击。 因此,建议意见稿将被害主体范围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更为合适。 本次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网络全生态的治理,不仅包括网暴信息的首发者、多发者、组织者和煽动者等主体,还包括评论跟帖、社区板块群组、短视频直播和营销号等主体、场景和应用,主要立法抓手在于加强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这种立法理念是值得称赞的,在网暴信息的不同场景做到守土有责,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以全生态的模式对网暴信息进行治理。当然,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的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这一点,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出台的司法解释,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即便是自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也可能转化成公诉罪,还可能引发公益诉讼。 对于网络平台责任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通篇已经明确法定义务类别,若不积极履行,甚至放任网暴信息传播以达到获取流量目的,则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平台将可能面临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由此可见,网信办此次征求意见稿与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内在法律逻辑,达到相互呼应的法律效果。违反意见稿的法律责任,绝不仅是意见稿第六章规定的罚款、暂停信息更新、清退、黑名单等措施。 作为部门规章,意见稿受到一定立法权限限制,但以转致性规定,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的行为,转致至《治安处罚法》《刑法》进行处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用户的一键防护与一键举报、一键取证做了明确关联。 实践中,很多平台采用赋予用户对网暴信息的一键防护功能,即用户开启后,可以避免信息打扰和骚扰。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了用户安宁权,但弊端也显而易见,网暴信息依旧存在,这些信息对用户的网络人格和社会人格损害日益增加。 在确保一键防护落实的基础上,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键举报功能,在用户避免被骚扰的基础上,及时高效地对网暴信息、网暴主体、网暴生态进行举报。 可见,一键防护是保护自己被骚扰,一键举报是对违法信息进行删除,对侵害人纳入到依法追责的范畴。在受害者一键举报之后,对实施网暴主体的法律追责流程就此展开,其中关键点在于取证问题。 网暴追责过程的最大难点,就是取证难。往往网暴结果发生后,违法人和侵权人就已经自己删除了相关信息,事后取证很难。意见稿增加了一键取证功能,这就要求平台在配合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以技术手段保存证据。 如此一来,从一键保护到一键举报,再到一键取证的“一键三连”模式,基本形成了阻止网暴骚扰、清除网暴信息和追究网暴责任的三个关键阶段。这就从技术和制度上确保了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追究网暴者责任的能力。 当然,意见稿与司法解释虽然最大限度强化了网络秩序安全,保护了网民合法权益,明确了平台责任和违法者责任,但仍不能替代一部完整的《反网络暴力法》。只有进行高位阶专门立法,才有可能做到治理网暴乱象的跨部门协调、执法协调、平台责任、全生态治理、信用联合惩戒和技术监管等。 与此同时,也只有将反网络暴力治理上升成维护人民基本权利、保护网络安全和舆情安全的高度,才能真正维护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内的全体网民合法权益和市场主体经营权利,增加社会信任感,践行来之不易的网络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