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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或者不在线

发表时间:2025-10-15 15:25

追责业主私挖300平地下室,物业责任也不能放过



包袱铺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又见私挖地下室!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近日报道,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景秀蓝湾小区一业主私挖约300平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小区物业法人代表秦先生回应称,物业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相关部门已在开展后续工作。另据新华社10月14日报道,涉案业主黄某松已于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肆无忌惮的利己主义者,什么便宜都敢占。在其眼中,地下室就像是一个“聚宝盆”,只需花上少许人工费用,就能凭空增加数百平米的房产面积。殊不知,私挖地下室这样的勾当,不仅侵占了公共利益,更置公众安全于不顾,埋下了一颗充满危险的“定时炸弹”。


  法律从不容忍践踏红线的行为。考虑到安徽六安私挖地下室的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必定难以逃脱法律制裁。而除了涉事业主要承担相应责任外,小区物业也难辞其咎。


  虽说物业没有执法权,但并不代表其只能束手旁观、隔岸观火。《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从法规不难看出,物业部门在业主改变建筑用途、装饰装修等方面具有把关权力,并非自称的“无权一身轻”。


  就此事而言,需要明确的是,涉事业主开挖地下室之前,有无告知物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如果履行了相关程序,那么物业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就有失责失职之嫌。如果涉事业主偷偷作业、未曾上报,那么物业两耳不闻、双目闭塞,同样责任不轻。


  平心而论,光天化日之下,开挖约300平地下室,并非“小打小闹”,土木工程量不小。据该小区业主包女士称,8月份即发现该业主私挖地下室。可令人费解的是,这么大的工程就在物业“眼皮子”底下进行,却无人制止。归结原因,一种可能是“阵地失守”,另一种就只能是“暗通款曲”乃至纵容了,若是后者,同样不该轻纵。


  具体到小区物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合同层面,如果有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等情况,可以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对小区物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包括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扣除相应费用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第二个是违法层面,如果物业与涉事业主存在某种非正当“合作关系”,属于“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情形,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对个人或单位处以罚款,考虑社会危害性质的严重性,甚至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私挖地下室绝非小事。对于个别业主私欲膨胀,拿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当儿戏,法律不能听之任之,追责乃是应有之义。这个过程中,小区物业显然也不能当漠不关心的旁观者,放任“地下工程”泛滥成灾。物业必须与职能部门一起,依法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制止措施。


  只有安全责任真正踩实了,阳光才能照进“地下室”,消除盲区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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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5:36
把公共安全当儿戏,被刑拘逮捕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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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5:48
物业拿 “没有执法权” 当挡箭牌太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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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5:54
《物业管理条例》明明给了把关权,不制止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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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5:58
给整栋楼埋了颗 “安全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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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09
这么大的土木工程,物业却 “看不见”,要么是失察,要么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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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23
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装修前必须申报,涉事业主没报,物业更该第一时间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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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30
私挖地下室不只是占公共利益,更是践踏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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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39
物业不能只收物业费不担责,就算没执法权,也该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束手旁观” 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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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40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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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51
物业若和业主 “暗通款曲”,就不只是合同违约了,可能涉及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得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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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6:56
整栋楼居民的身家安全,抵不过一个业主的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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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08
这种利己主义者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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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12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建筑不能改用途,物业却放任私挖,说 “无权” 就是在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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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15
就算业主偷偷私挖,300 平的工程不可能毫无动静,物业 “两耳不闻”,监管责任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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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19
物业的责任不止于 “管卫生、修水电”,对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把关,本就是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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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20
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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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30
物业若因监管不力被解除合同、扣除费用,完全是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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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45
私挖地下室不是 “家务事”,而是影响全楼的公共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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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10-15 17:46
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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