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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6-1 12:05

李蓬国:博主打假猪肉冒充牛肉被殴打,消费欺诈须严打



李蓬国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5月29日,职业打假博主黄先生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展销会上发现一商家用猪肉冒充牛肉,兜售给消费者。在其与商家理论的过程中,有人将其用于拍摄的摄像机抢夺并摔毁,并动手打人。随后,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到达现场,并找到了转移的肉。摔毁相机的人,于事发当晚被警方控制,并依法行政拘留10天,据了解,打人的男子是商家老板的儿子。(5月31日上游新闻)
  继博主打假“鬼秤”遭围堵被抢手机事件之后,又发生博主打假猪肉冒充牛肉被殴打事件,足见短斤缺两、假冒产品等各种消费欺诈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必须进行严打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根据有关通报,博主打假“鬼秤”遭围堵被抢手机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市场主办方将涉事商户清理出场,对抢手机的市场管理人员曹某予以辞退。这样的处理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缺斤短两等各种消费欺诈行为之所以长期以来普遍存在,几乎无人能否免受其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违法者利欲熏心,有恃无恐,消费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消费欺诈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仅靠道德谴责或者罚款、清理出场等是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的。
  实际上,市场上的鬼称、短斤缺两、染色假冒等种种诈骗行为,都不大可能是“初犯”,而是“惯犯”,涉案金额往往达到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欺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三千元的恐怕占大多数,超过三万元的也不在少数。特别是涉及海鲜等价值较高产品的消费欺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消费欺诈行为基本上都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N锤子买卖”。如果按每天欺诈100元计算,一年涉案金额就超过三万元;如果按每天欺诈1000元计算,一年涉案金额就超过三十万元。可是,又有多少消费欺诈涉案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了呢?
  博主打假“鬼秤”遭围堵被抢手机、博主打假猪肉冒充牛肉被殴打等打假事件虽然引起关注,但如果没有因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没有严格依法惩处,那么,类似的案件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层出不穷。(文/李蓬国)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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