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新投票  回帖  关闭侧栏
隐身或者不在线

发表时间:2024-9-2 12:54

李蓬国:男子地铁上偷拍女生反怼他人太敏感,既反智又反讽



李蓬国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8月31日浙江杭州,有网友发视频爆料称,乘坐地铁9号线时,看到一名男子拿手机偷拍一名女生,其他乘客看不下去了纷纷谴责该名男子,却遭到对方的回怼。视频中,男子表示大家就是太敏感了,看到别人拿手机拍摄还表示,能让他上电视更开心,公共场合拍一下怎么了,还要去征求每个人的意见吗?面对众人的指责,男子还觉得自己没有错,如果不同意拍照可以删除,还要怎么样呢。事后,当事双方被地铁工作人员带下车处理。(9月1日星视频)
  真是活久见!男子地铁上偷拍女生反怼他人太敏感,如此无理声高、颠倒是非、以耻为荣,实在令人愤怒。
  众所周知,偷拍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人们在公共场合活动,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偷拍,这是常识,也是法律的规定。倘若人们的活动、肖像得不到保护,任由他人偷拍、传播,那还有什么隐私、尊严和安全感可言?
  可是,在公共场合偷拍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是时有发生,甚至屡见不鲜。2022年,1月11日,大连千山路地铁站附近,一黑衣男子偷拍一短裙黑靴女子的裙底,结果,被旁边一名男性乘客制止,并被要求删除照片。偷拍男子反斥,“我就不删”,“你脑子被驴踢了”。随后,该乘客与黑衣男子发生拉扯,在周围乘客的强烈下,黑衣男子被迫下车。
  2022年6月16日,一女子在地铁遭陌生男子偷拍,她上前呵斥并要求该乘客删除照片,却被另一名男乘客回怼:“人家拍你是看得起你,觉得你漂亮,怪不得你这样的女人被打!”
  对于偷拍这样的违法行为,居然有人在公共场合理直气壮地实施,居然敢于反过来羞辱被偷拍者,由此可见,“法不责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否则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典》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尊严也在于执行。仅就偷拍而言,法律的“刚性”还有待加强。在上文提到的男子偷拍女子群底反而怒斥他人“脑子被驴踢了”事件中,大连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支队告诉九派新闻,该事情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因不是案件当事人,无法告知照片是否被删除。连偷拍的照片是否删除都“无法告知”,恐怕更不会将偷拍者绳之以法了。
  再说回到“男子地铁上偷拍女生反怼他人太敏感”事件。面对众人的指责,偷拍的男子还觉得自己没有错,声称如果不同意拍照可以删除,还要怎么样呢?事后,当事双方被地铁工作人员带下车处理。也就是说,偷拍者尚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男子地铁上偷拍女生反怼他人太敏感,无疑是一种“反智”。但通过此事以及类似事件,也可以看出偷拍行为尚未受到有力打击,导致违法者嚣张跋扈,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力维护,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反讽”呢?法律只有“长牙齿”,才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彰显正义。(文/李蓬国)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发新帖 新投票
 回帖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快速回复主题
你的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只要30秒)


使用个人签名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贴文发布前,请确认贴文内容完全由您个人创作或您得到了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版权声明
   



Processed in 0.024369 s, 8 q -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