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32元,“小字标注”便能狮子张口?

抽芙蓉的猪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又一起引发关注的退票纠纷。据澎湃新闻报道,消费者林先生近日通过某第三方平台,花费15217元订购了一张北京飞往纽约的国际机票,因行程发生变动,在起飞前3天申请退票,最终仅退回432元,扣费比例超过97%。发现损失过重后,林先生要求恢复机票订单遭拒。同时,林先生也质疑页面以小字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极易误导消费者。
老实说,换作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第三方平台和航司居然把退票做成了生意,如此“宰客”吃相的确不好看。
并不是说,机票退票就要“全额”退费,那样对平台和航空公司也不公平。客观上,因为消费者之前的订票行为,影响了后续的旅客订票,平台等经营者也确有一定经济损失。但在这起事件中,消费者已经提前3天退票,平台将机票再次售出并非难事,对其他消费者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凭什么扣除1万多的费用?
或许在平台看来,其在售票页面以小字标注了“仅部分税费可退”,大概可以将其当作“挡箭牌”,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收钱。可问题是,法律并不惯着类似的做法。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向对方履行提示注意、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等等。之所以如此立法,就是要避免经营者等主体通过“霸王条款”“店堂告示”,公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再看这起纠纷。平台方面虽然注明了退票规则,但“小字标注”的做法,确实很容易让消费者一眼略过,由此也可以视为,其并未尽到充分提醒、告知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审看“仅部分税费可退”的条款,毫无疑问,对平台一方更为有利。基于这种排除对方公平交易权的“招数”,就应当将该条款列入无效范围。
其实,从政策走向看,这种收费做法也欠妥当。早在2018年7月,民航局就发布《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2024年1月以来,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相继发布退改新规,也扩大了免费退改范围和适用场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旅客,可以免费退票。相关经营者的做法,并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提升服务的趋势。
现实中,此类纠纷并非个案。从中不难看出,当前的退改规则仍不清晰,还有一些“模糊地带”,变成了平台、航空公司加以利用的“摇钱树”。从长远看,有必要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比如明确免费退票的具体条件,针对退票时间差异采取“阶梯式扣费”,设置扣费比例“天花板”等,堵塞借机牟利的漏洞,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