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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3-20 16:03

《盐铁论》卷58诏圣1御史:法弊更制时世不同轻重务异文学:扰则不安乐业富仁赡则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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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论》卷58诏圣诗解1御史:法弊更制时世不同轻重务异文学:扰则不安乐业富仁赡则争止

题文诗:

御史又曰:夏不倍言,殷誓周盟,德信弥衰.

无周文王,武王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

所失势见,夺于诸侯.故衣弊而,革裁法弊,

而变更制.高皇帝时,天下初定,发德音行,

一切之令,权宜计也,而非拨乱,反正之常.

后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乃作,

王道衰而,诗经刺彰,诸侯暴而,春秋讥之.

少目之网,不可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为治.

故令不得,不加法亦,不得不多.唐虞时画,

衣冠非阿,汤武世刻,肌肤非故,时世不同,

轻重务异.鼎故革新,真法常变,变以适情.

文学对曰:民之仰法,犹鱼仰水.水清则静,

水浊则扰.扰则不安,其居静则,乐居其业.

乐业则富,富则仁生,赡则争止.是以周朝,

成康之世,赏无所施,法无所加.其非可刑,

而不刑乃,民莫犯禁;亦非可赏,而不赏由,

民莫不仁.若斯则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

者若拙御,之御马也,行则顿之,止则击之.

身创于箠,吻伤于衔,求其无失,何可得乎?

乾谿之役,楚国土崩;梁氏内溃,严刑峻法,

不能禁止.故疲乏马,不畏鞭箠;疲民不畏,

刑法其虽,增而累之,其亡益乎!真法利民,

合乎情理,民富知礼,安居乐业,纷争自止.

《盐铁论》卷58诏圣诗解1御史:文学:

【题解】“诏圣”目录原误作“诸圣”,今据本篇改正。诏,告。“诏圣”,就是告以所谓圣人之道的意思。本篇继续就“礼治”和“法治”的问题进行辩论。文学美化“成、康之世,赏无所施,刑无所加”,胡说什么“闻礼义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认为“反古而悖民心”,必然导致“罢民不畏刑法”,“匹夫奔万乘”的所谓严重后果,坚持“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主张。御史在驳斥文学时提出“衣弊而革才(裁),法弊而更制”的变革主张,从“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的历史进化观点出发,认为“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强调执行法治,“故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

(卓注:题解的作者王利器有失偏颇:

“闻礼义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这句不是“胡说”,而是追溯法治本源之说,本立道生,礼义是法治至本,真法是为了让人民自觉履行义务,不侵犯他人,做到义以正己,所以文学说“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的主张。正当其时。义就是教化人民以礼义,正己正人,法网恢恢疏而有漏,真法法情,防患未然,让人民从内心深处服从自己的良知天性,赤子之心,道家所谓真人,返璞归真,修心养性。真法法道,道德仁义,至道生法,心本法末,止其邪心,方得正道)
【原文】
御史曰:夏后氏不倍言①,殷誓,周盟,德信弥衰②。无文、武之人,
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失势,而见夺于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③,法弊而
更制。高皇帝时,天下初定,发德音,行一切之令④,权也,非拨乱反正之
常也⑤。其后,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作⑥,王道衰而《诗》
刺彰,诸侯暴而《春秋》讥⑦。夫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
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画衣冠非阿⑧,汤、武刻肌肤非故
⑨,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也。
【注释】
①“倍”原作“信”,形近而误,今改。本书《世务篇》:“宋襄公信楚而不备。”今本“信”
误作“倍”,这是本书二字互误之证。《淮南子·氾论篇》:“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即此文所本。负,古音与“背”、“倍”同。
②弥:更加。
③才:通裁。
④一切,原作一卒,正嘉本、撄宁斋抄本,太玄书室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百家类纂》、《百子类函》作“三章”。卢文弨曰:“《大典》亦作‘一卒’,未详”。案当作“一切”,音相近之误,今改。以其为“一切之令”,故云“权也”。《复古篇》:“扇水都尉所言,当时之权,一切之术也。”用法与此相似。凡权时设置之令、之法、之制,皆可谓之一切之令,一切之法,一切之制。《汉书·贡禹传》:“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变。”王先谦《补注》曰:“谓权时之变法。”又《王莽传》下:“又下书曰:“惟设此壹切之法以来,常安六乡,巨邑之都,枹鼓稀鸣,盗贼衰少..今复壹切行此令,尽二年止之,以全元元,救愚奸。”《文选》曹子《求通亲亲表》:“今臣以一切之制,永无朝觐之望。”《集注》:“李善曰:‘《汉书音义》曰:一切,权时也。’《钞》曰:‘一者,非久长合于古法,一时间权□□。’”《文献通考·自序》:“杂征敛者,..皆衰世一切之法也。”诸用“一切”字,义与此同。汉高帝约法三章,至文、景之世。
⑤拨乱反正:治理乱世,使其复归于正。《公羊传·哀公十四年》:“拨乱世,反诸正,莫近
诸《春秋》,即此文所本。
⑥甫刑,即《吕刑》、《尚书》篇名,周穆王巨吕侯所作,主要阐明刑法,故称《吕刑》。后吕侯子孙改封于甫,故又以其子孙之国号称为《甫刑》。见《尚书·吕刑》序传及疏。
⑦《孟子·离娄下》:“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义与此同。
⑧唐、虞画衣冠:传说唐尧、虞舜时人犯了法,只在衣帽上写字或画图以示惩罚。阿:偏袒。
⑨刻肌肤:指肉刑。非故:并非主观故意如此。
【译文】

御史说:夏朝人从不违背诺言,商朝人只相信誓言,到了周朝惟有订立盟约才能取信,原来的道德信义逐渐衰落。没有像周文王、周武王那时的人,却要推行他们那时的法律,这就是殷、周失去权势,而被诸侯夺去天下的原因。所以衣服不合适了,就要改裁新衣,法制有了毛病,就要进行变法。高祖刚平定天下时,发号施令,施以恩德,实行一切之令,这是权宜之计,不是治乱归正的典法。后来,犯法的逐渐多了,讼事不能得到正确治理。所以,随着奸伪的事情不断出现,就有《甫刑》产生,随着王道衰落就有《诗经》中的讽刺诗出现,由于诸侯暴乱才出现《春秋》的指责。鱼网的网眼不密,就无法捕到更多的鱼,只有约法三章,不可能治理国家。所以法令不得不增加,法律条文不得不增多。尧舜时画衣冠作为刑罚,并不是袒护罪犯,汤、武时用肉刑也不是故意严惩犯人,因为时代不同了,刑罚的轻重也就不一样了。
【原文】
文学曰:民之仰法(1),犹鱼之仰水。水清则静,浊则扰。扰则不安其居,
静则乐其业。乐其业则富,富则仁生,赡则争止(2)。是以成、康之世,赏无
所施,法无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赏而不赏,民莫不仁也。
若斯,则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马也(3),行则顿之,止则击
之。身创于箠,吻伤于衔(4),求其无失,何可得乎?乾谿之役土崩(5),梁
氏内溃(6),严刑不能禁(7),峻法不能止(8)。故罢马不畏鞭箠(9),罢民不
畏刑法。虽曾而累之(10),其亡益乎(11)!
【注释】
(1)仰:依赖。
(2)“赡”原作“澹”,《治要》作“赡”,今据改正。本书《授时篇》:“富则仁生,赡则争
止。”字正作“赡”。赡:满足的意思。
(3)若拙御之御马也,原作若拙御马,今据《治要》改。《汉书·王褒传》:“《圣主得贤巨颂》:‘庸人之御驽马,亦伤吻敝策,而不进于行,匈喘肤汗,人极马倦。”王褒所谓“庸人”,即此文“拙御”之意。
(4)吻:嘴角。
(5)乾谿:春秋时楚国地名,在今安徽省毫县东南。《淮南子·泰族篇》:“楚灵王作章华之台,发乾谿之役,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弃疾乘民之怨而立公子比,百姓放臂而去之,饿于乾谿,食莽饮水,枕块而死。”
(6)梁:春秋时国名,在今陕西省韩城市南。氏:古代帝王对贵族的称呼。如夏后氏、范中行氏
等。《左传·僖公十九年》:“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灭梁。”
(7)“严刑”二字原无,据郭沫若校补。案后文“严刑峻法”即承此而言,下既云“峻法不能止”,
则上必是“严刑不能禁”,郭补“严刑”二字是。
(8)“能”字原阙,今据卢文弨校补。
(9)罢(pi):同“疲”,困倦已极。
(10)曾:同“增”
(11)亡:同“无”。
【译文】

文学说:老百姓依赖法律,就像鱼依赖水一样。水清,就生活得安静,水混,就要受到惊扰。同样,社会秩序混乱,百姓就不能安居,社会稳定,百姓就安居乐业。安居乐业就富裕,富裕了就会讲仁义,人们的欲望满足了就会停止争夺。所以,周朝成、康时代,没有什么赏赐,也没有什么刑罚施加。并不是应当判刑的没有判刑,而是百姓没有犯法的;也不是应当奖赏的没有奖赏,而是百姓没有不讲仁义的。如果像这样,则官吏还有什么事情可干呢?今天的官吏,像一个愚蠢的赶车人驾驭马车一样,马在行走,却要它停下,马停下了又要鞭打它。马身上被鞭子打伤,嘴角被马嚼子勒破,还要求它不出错,怎么可能呢?楚灵王因修建乾谿之台,使国家土崩瓦解;梁国内部自行崩溃,严刑峻法也不能制止。疲乏的马不怕鞭打,累垮了的人不怕刑罚,即使加重刑罚来束缚他们,对于挽救国家的灭亡又有什么益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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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3-25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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