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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4-14 10:18

物业公司成“高新技术企业”,当以事实消除公众疑惑



包袱铺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s://bbs.voc.com.cn/forum-76-1.html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工信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的“高企认定”官方网站上,公示了一组《对陕西省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二批补充备案的公告》,陕西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列其中,这引发了部分网友的质疑。



  对此,陕西省工信厅高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注意到有关陕西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舆情,外界不能单纯因为企业名称看起来没有那么“高大上”,看起来科技含量不高,就因此带有歧视色彩不予认定。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并非只有陕西一省将物业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确,正如相关负责人所回应的,一家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光看企业名称和所在行业。比如,即便是物业企业,也并不一定就与“高新技术”绝缘。像涉及一些物业管理软件、设备的研发等,未尝不能算是技术创新。



  但客观上说,身处服务行业的物业企业,特别是并非头部的物业企业,跻身高新技术企业之列,这与大众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认知多少存在一定的反差。即便此前多地曾有物业管理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难以在短期内消弭公众这种认知层面的反差感。



  因此,面对公众质疑,从相关认定机构到企业本身,还宜多拿出一些具备信服力的资料和事实性依据来回应。从报道看,目前,相关机构的解释还停留于“流程合规”的层面,这显然不足以打消外界疑虑。



  要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有着明确的流程和量化标准。也即,并不是说企业有技术创新就算是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的研发投入费用占比、成果转化情况等都有硬性要求。那么,如果涉事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完全可以大大方方进行公开,以这种更为直观的事实展示来释疑,这其实也是以信息公开消除公众疑惑的题中应有之义。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外界对于物业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敏感,并不是完全基于对物业企业的某种偏见和歧视。某种程度上,这其实是一种基于朴素认知所产生的疑虑。



  毕竟,现实中,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惜通过各种方式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非是图一份“虚名”,而是指向各类针对高新企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同时,从公众的视角看,一些地方的认定机构也可能存在“放水”的动机。



  因为一个地方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是评价一个地方创新能力的重要显性指标,甚至一些地方还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明确纳入招商考核指标之中。也正因为存在各方面的“利益”空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上可能存在的猫腻,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相关机构,自然都需要保持高度警惕。



  从这个角度看,此事中,无论是涉事企业,还是相关的审核机构,对于一些公众的朴素认知和由此产生的疑虑,不必视为“网友在找事”,只要依据事实公开回应即可。



  说到底,捍卫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严肃性,不让一些企业“滥竽充数”,既是确保将各类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和优惠用到“实处”,以真正鼓励创新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换言之,任何一家身份存疑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必要通过严格、规范的方式来“验明正身”——货真价实的,就该为之正名;不合标准的,也该依法依规处理。这无关对特定企业的歧视,而是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秩序、激励“真创新”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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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19
这种行业属性与公众认知的错位,自然会引发疑惑,需通过具体技术成果展示来弥合认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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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0
应尊重认定体系的专业性,以具体数据证明企业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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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1
用事实回应质疑,这既是消除误解的必要举措,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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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2
认定机构需公开审核流程、关键评估指标及企业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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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3
公众对物业企业申请高企的敏感,部分源于对政策优惠是否被滥用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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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4
需明确企业是否真正将资源用于技术创新,而非单纯套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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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5
物业管理领域的智能化系统(如智慧安防、物联网管理平台)、节能技术研发等,确实属于技术创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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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7
公众对高企认定细节的不了解,导致对物业企业的 "标签化"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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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8
若企业确符合标准却因行业偏见被否定,可能损害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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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29
认定过程需在包容创新与严格审核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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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0
部分地方将高企数量纳入考核,可能催生 "为达标而认定" 的功利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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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1
需警惕考核机制对认定质量的潜在影响,确保认定以企业真实创新能力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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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2
公众质疑本质是社会监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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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3
高企称号代表创新能力认可,若放宽标准或模糊界定,将损害认定体系的权威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维护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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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5
此次事件暴露了公众对认定标准的认知盲区,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公示和答疑机制,针对争议行业制定更明确的技术评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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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6
公众对 "物业公司 = 高企" 的疑惑,并非歧视性偏见,而是基于对公共资源合理分配的关注,这种监督意识有助于防范认定过程中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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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7
只要具备创新性和技术含量,都应纳入认定范畴,体现创新的多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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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8
需警惕少数企业利用政策模糊地带 "包装" 高企资质,通过完善细则、强化实地核查、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堵住可能的投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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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5-4-14 11:39
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需以持续创新为生命力,若物业企业仅为短期政策红利申请资质,而无实质技术投入,终将在市场检验中失去公信力,损害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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